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溧行复第78号)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溧水分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阮翔忠,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溧水分公司认为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不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