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3〕溧行复第87号)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日喜,职务: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拆迁补偿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