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溧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政策要求、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管理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依据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承担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拟订全区地名管理服务办法,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负责管理婚姻登记。依法管理婚姻事务,指导监督婚姻登记及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拟订全区殡葬规划、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牵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负责养老服务。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负责儿童福利保护。执行省、市、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慈善事业促进发展。执行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管理社会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负责社会工作,统筹志愿服务管理。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者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制定全区福彩发行和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安全、保密、信访、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党群建设、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公文处理和综合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人员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区民政类社会救助规定;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区财政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组织管理科)。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区地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区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和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区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负责管理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承担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编绘出版区域地图;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拟订全区地名管理服务办法,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编纂地名书籍。
(五)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办公电话:025—57213213
办公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溧水市民之家南侧约100米)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查春华